伤残军人退伍医疗保险由优抚关系所在民政部门予以缴纳。
伤残军人就业时期那么就有单位与职工一样缴纳社保(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及住房公积金(这是非强制的,合同约定才会有)。如果是处于无业、下岗而失业保险金已经领取完的情况下、以及农村等没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则由优抚关系所在民政部门予以缴纳医疗保障基金。
不管是单位缴纳还是民政局缴纳的医保,残疾军人会以六级以上和七级以下享受不同待遇的医保待遇,比如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等省市就是六级以上战友免费医疗的,七级以下战友与普通医保一样待遇外,在旧伤复发时可以到民政局报销自费部分的50到70%的费用。而其他省市就住院基本相同报销90%到95%,而门诊就各不同了,有的是按照级别予以一年发给几千元的承包费用,有的省市那就是没有门诊医保的。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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