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人防办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出具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重新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通知当地人防办和人防质监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1.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情况。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5.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人防工程,人防质监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防办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组织竣工验收的程序及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单位接到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决定后,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
验收:1.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规范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4.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编制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对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体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编制“人防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5.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
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罚条文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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