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在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保管人在未征得寄存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当保管人患病而不能亲自保管时,可以不经寄存人同意而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
法律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对社会生活及交易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基本上是基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例如甲委托乙保管一个存折,主要是基于甲对乙的信任。正是由于这种信任,即甲确信他的存折由乙保管即安全、可靠,又能如期归还,所以才将存折交给乙保管。如果乙擅自将存折转交第三人保管,就辜负了甲对他的信任,并且可能给甲带来损失。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义务。保管人违反该义务,使保管物受到损害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存在哪些注意事项
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注意事项有:
1.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物,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二、保管合同是什么呢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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