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多年后的赔偿问题:超过两年无法申请国家赔偿,但若中途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可中止,消失后继续计算。根据国家赔偿法,强拆造成公民财产权损害,可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返还财产;财产灭失给付相应赔偿金;财产拍卖价低可支付赔偿金;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需赔偿费用;返还罚款、解除冻结需支付利息;其他财产权损害按直接损失赔偿。
法律分析
一、强拆多年后怎么赔偿
通常情况下,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所以强拆超过两年,是无法申请国家赔偿的,但如果在中途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止,自中止原因消失后,可继续进行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强拆致使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强拆致使公民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可以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结语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强拆多年后无法申请国家赔偿,但如果中途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诉讼时效可以中止。对于强拆致使公民财产权损害的情况,可以返还财产、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损坏可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不能恢复的则应按损害程度赔偿。若财产灭失,应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其他财产权损害情况,应按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来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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