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 情节较轻 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套路嫖诈骗受害者会被拘留吗
1、套路嫖诈骗受害者可能会被拘留,嫖娼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处罚。对于嫖娼未遂(即就项目、价格达成合意,但因客观委员未能实施),属于情节轻微,但也是违法行为。大部分省市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于未遂认定属“情节轻微”,但情节轻微的处罚幅度为: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至于是拘留还是罚款,公安自己掌握,以北京为例,未遂也是统统拘留,而不会罚款了事。
2、行政拘留虽然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是可以查询到的,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网上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更有可能遇上诈骗甚至是“仙人跳”,导致人财两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