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关系因双方协商一致终结,并不属于劳动法律规定的女职工处于孕期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之情形,以其处于孕期、被告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之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无法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