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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前提是怎样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法定概念概括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它表明共同犯罪首先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次,它又是一种特殊犯罪,有其特有的成立条件,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犯罪整体。然而,共同犯罪还有特别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如果公款使用人与挪用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经过共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挪用公款的,并且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况之一: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毫无疑问以挪用公款共犯定罪;但如果公款使用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也应当成立挪用公款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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