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不可以对抗商标的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所以著作权是不可以对抗商标权的在先权利的。
一、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损害的在先权利有哪些?
(一)肖像权
实践中因申请注册商标而损害他人肖像权的情形极为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公证的、该自然人授权其使用肖像进行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
(二)姓名权
所谓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姓名存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
(三)著作权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著作权应考察以下要件: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他人的作品。
第二、他人就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产生时间早于商标的申请时间,且仍处于保护期内。
第三、申请注册行为未经在先著作权人的授权。
(四)专利权
认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专利应考察以下要件:
第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他人专利权相互冲突的内容。
第二、他人的专利权在先并有效。
第三、商标的使用商品与外观设计的使用产品应相同或类似。
第四、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授权。
(五)厂商字号权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情况极为罕见,更为常见的情况是将与他人企业字号(或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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