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使用土地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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