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交易合同、房产发票、房产证、房屋核档证明、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一、赠与房屋赠与人死亡怎么过户
赠与人死亡的过户是受赠人可以单独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但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赠与合同、房产证明等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就可以予以登记,发给新的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二、房产证未下来怎么把房子过户给老婆
需要先办理房产证,再通过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方式进行过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等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三、怎么样办理房产过户
办理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向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的权属证明、权属变动原因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进行必要的审查后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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