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女士因近期上夜班,脸部红肿,并有少许痘痘。她在浏览网页时,发现某痘痘美容机构在网站上发布11元体验性活动。出于治疗目的,王女士来到美容机构进行问诊。美容机构称,王女士面部皮肤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地步,如果不进行深度治疗将会产生严重后果,其提供的商品系纯植物产品,可以帮助王女士改善其面部皮肤。王女士当场交纳了4280元药品费用。王女士在使用药品后,面部红肿,痘痘频生,异常疼痛。经查询,美容机构提供的商品系“三无产品”。王女士认为,该美容机构以虚假广告诱使其购买商品,并作出虚假承诺,造成其脸部皮肤严重损害。故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美容机构退还4280元商品费用,并承担三倍赔偿。
案例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因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为大家所熟知的“三倍赔偿”。随着网络媒体发展,因虚假广告而引发消费陷阱的侵权事件频发,商家所宣传的广告内容夸大事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严重不符,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切勿轻易相信商家的虚假承诺,避免被产品所“坑”。在遇到消费陷阱后,应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消费者买到假货会怎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买到假货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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