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未必都是“结伙作案”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是刑诉法规定的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三种情形。在实践中,由于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将“结伙作案”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导致“结伙作案”时常被扩大解释,不当延长拘留期限情形时有发生。
《程序规定》将“结伙作案”解释为“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并不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一律以“结伙作案”论。“结伙作案”是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一般理解为既包括犯罪集团等有组织犯罪形式,也包括结合比较松散、临时纠合的一般共同犯罪形式。“结伙作案”一般表现为二人以上的不确定的多数人,为实施犯罪纠合在一起,在形式上有明显的纠集过程,所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复杂。犯罪事实单一、人员构成明确、人数相对固定的共同犯罪案件,不能认定为“结伙作案”。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对“结伙作案”未作出明确界定,笔者建议,以司法解释形式,对“结伙作案”作出界定,明确“结伙作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2)共同作案前有明确的组织、策划过程;(3)所涉案件事实复杂。
司法解释同时应当规定随意延长拘留期至三十日的办案责任。案情简单,基本证据具备,在延长期内未补充调取新的证据的,应属违法延长拘留期限,办案人、批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对因案件侦查取证以外的原因擅自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的情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进行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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