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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西养老金调整方案法律问题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法律分析: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调整办法(一)普遍调整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4.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3项调整的月增加额低于240元的,可再按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3%增加,计算额见分进角,3%增加部分不足40元的按40元增加,但上述4项累计月增加额不得超过240元。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以下水平的可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至4000元部分按6%、4001至5000元部分按照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二)高龄倾斜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资30元、50元、7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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