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主要是认定标准不一样,医疗事故是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受损。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1、医方剥夺患者知情权引发纠纷
2、医疗服务中存在瑕疵引发的纠纷
3、患者对医疗行为的误解引发的纠纷
一、哪些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1.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2.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3.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4.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麻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二、医疗官司的性质
医疗纠纷是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可以包含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从概念定义上讲,纠纷与医疗事故、差错有关系,但是又不等同于医疗事故和差错。单纯的医疗纠纷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医疗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有医疗问题,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有过失,包括服务态度、责任心、技术问题或者已经构成了事故差错;
2、可能没有医疗问题,既不是差错,也不是事故,纯属于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而未达到所期望的目标;
3、出现了某些治疗目的以外的并发症或意外;
4、有其他医疗之外的问题,如人际关系等;
5、双方存在认识上的误差和分歧;
5、经济因素,患者想借机转嫁医院或者希望通过纠纷而减免医疗费用;
6、其他权益问题,如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处分权等。
目前,主要见于上述几种情况,某些医疗事故在过去往往按有关规定即可进行处理,如批评教育当事者,通过双方相互沟通就可以解决。但现在不同了,尽管已经有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理应按《条例》处理,但是目前一旦发生事故,即使经过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弄清了事件的性质和前因后果,甚至经法院裁决,仍然不能解决,仍然会纠缠不休,或四处申诉,或借助媒体扩大事端。这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以往医疗事故处理的范围,并非纯医疗问题。
因此,虽然医疗纠纷并非都是医疗事故,但是医疗事故或差错可以成为纠纷的原因。据文献报道,在美国医疗纠纷案件中,是服务态度问题。我国最多见的是收费问题,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的占%,对服务态度不满意的占*,其他方面占$。另一组报道认为,医疗纠纷事件中约有*最后属于医疗事故,$属于较严重的差错,其余'"#属于服务态度和收费问题,或对医疗过程及结果不理解,认识不一致。有时服务态度是起因或诱因,但是,提出纠纷者不以服务态度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理由提出。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现象,其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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