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退还的条件和情况:1)未办理结婚登记或未共同生活的可要求退还;2)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一般不予退还;3)未婚同居时间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退还;4)未婚同居生育子女或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退还。
法律分析
一、婚彩礼如何退
1、一方当事人退婚的,如属于还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就分手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对于退还彩礼的请求人民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不用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即使彩礼的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使离婚也不可以要求返还。
2、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对该种情况确定不予返还,主要理由:首先,在当地广大农村地区,一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结婚,就成为了一家人,婚约就自然的过渡到婚姻阶段,订立婚约的目的包括给付彩礼的目的都已经实现。根据习俗,在这种情况下,彩礼一般就不再返还;
3、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然而,对于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未婚同居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未婚同居生育子女以及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形,一般不予返还。这是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彩礼的给付已经实现了婚姻目的,或者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返还彩礼无法实现其权利的目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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