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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常见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协议离婚中经常出现的无效约定包括:

1、约定双方或者一方不能再婚;

2、分割子女的个人财产;

3、分割父母的财产;

4、约定一方离婚之后不能生孩子。

一、婚后离婚房子按揭分配怎么处理

1、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2、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3、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4、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

6、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离婚后房子一定是归男方的吗

离婚后房子不一定归男方。如果有约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5.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6.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三、婚姻房产分割

1、婚后父母资助子女买房,房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2、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3、婚后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行为,该房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4、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者一方的财产,对方无权请求分割该房产。

5、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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