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人代表更改后,一般不可以继续追究其责任。由于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是由法人承受的,因此可继续追究公司的责任;如果原法定代表人有过错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章,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章,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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