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发布应先向当地工商管理局进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利用交通工具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一、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1、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审批流程:
1、选好广告位置后,首先请广告公司先制作一个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2张、户外广告位置的现状照片1张,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外广告位置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到城管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城管部门派人现场勘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证(有的地方是一个批件)。
2、然后持户外广告彩色效果图1张、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到工商部门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广告中涉及到商品生产厂家、评比获奖结果、证照等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工商部门审验合格后,发放户外广告批件,工商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包括为他人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以及发布户外广告进行自我宣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户外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和协调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含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认为有必要直接登记管理的,可以直接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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