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中,被委托人代理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相关规定,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3、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4、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5、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6、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7、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8、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所述,实践中,针对不同的合同,具体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的规定不同,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了解清楚这方面的规定,不要做出违背法律规定的约定,这样的约定只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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