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2、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可以随意撤销;但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对应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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