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是否需要对股权所在公司章程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法定记载事项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记载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现实中确实存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别于《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情况。这些特殊条款会对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质产生约束。比如章程约定股东以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经股东会同意,则出质人在以股权出质前应当按照章程约定告知其他股东,并履行股东会同意的程序。另如章程约定股东不得以公司股权出质或不得转让股权的,则在修改该条款前不能申请办理出质登记。
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章程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仅针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也无需收取根据章程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并进行审查。股权所在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或转让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由出质人告知质权人,并按照章程约定履行相关程序。但是,如公司其他股东向工商部门反映章程对股权出质有特殊规定等情形导致工商部门明知该出质未履行法定或约定程序的,应当不予办理出质登记。
【延伸阅读】
合作协议书样本
公司经营范围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一、股东变更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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