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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驾照竟然没有被吊销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法律分析:被法院判了交通肇事罪缓刑,处以刑罚,不需要吊销驾驶证。而吊销驾驶证是设区市的交警支队作出的,不是车管所的,虽然车管所归交警部门管辖,但车管所没有资格吊销驾照。被判交通肇事罪缓刑后,当事人应该拿着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去处理事故的交警队,让经办民警呈报到交警支队审批。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种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由区市的交警支队作出的决定吊销驾驶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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