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由2至50个合伙人设立,至少需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解散。限制合伙人数量的目的是防止变相非法集资,但对创投型有限合伙企业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法律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是法人,但有限合伙企业是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如果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根据相关立法人员的解释,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发生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但该规定已对很多创投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拓展延伸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承担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形式,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公司形式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债务追偿时,只需承担其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则需承担个人财产的风险。因此,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方式在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更高的风险和责任。
结语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形式,其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地位。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既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利益,也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更高的风险和责任。尽管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它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虽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有一定限制,但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大规模的变相非法集资。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性使其在操作上可能面临一些困难,特别是对于创投型企业而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