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金科中华养生城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 重庆 市 万盛区 区的房屋墙面,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广告发布使用,合同期内乙方有权更换画面,甲方不得干涉。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起将出租房屋墙体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乙方有下来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墙体广告位:
1、擅自将房屋墙面转租、分租、装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墙体广告为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年租金 元,由乙方在 年 月 交纳给甲方。先用后付。
第四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1、如甲方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将房屋墙体广告为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甲方将赔偿乙方违约金,为全年租金的两倍;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须征得乙方同意。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墙体广告位,负责赔偿半年租金;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半年租金。
3、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4、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墙体广告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3倍,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如遇甲方改建、扩建或政府规划,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行拆除广告牌,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经济损失。预交的租赁费,甲方按剩余的天数退还乙方。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按按租赁金总额的1倍赔偿违约金。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1份。
第八条 其它事宜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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