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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的主要区别在于什么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法律分析:减刑与假释的主要区别在于: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悔改或立功执行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有测试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可根据实际情况多次使用;

3、内容不同,假释是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进行考验;减刑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在监狱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与漏罪的影响不同,假释考试期间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遗漏罪的,撤销假释,按照规定的原则并罚数罪;减刑后有新罪或者遗漏罪,不影响已作出的减刑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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