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 被拆迁房屋 的产权所有人的损失。也就是说,赔的是所占房屋本身的价值,赔偿标准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折旧程度来划档,按平方米单价来计算赔偿总额。 补偿形式有两种,一是以货币来赔偿,二是以房屋来赔偿,面积置换就面临着不等大的问题,会有差价之类的产生。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为: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之和;差价补偿的标准为: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赔偿房屋的评估价格。若赔偿的房屋价值高于应赔偿金额,经与被拆迁方协商一致后,由被拆迁方补齐差价。 2、临时安置费,当拆迁协议签订且赔偿到位后,拆迁方就可以动工了,但无论是赔偿房屋还是赔偿货币,被拆迁方的临时安置终究是一个问题。目前根据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方可以提供统一的临时安置点,或者支付一笔安置费,包括这次期间的租房费用、停产停业补偿费用等,可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到约定期限。 3、奖励性补偿费,这一笔金额不是强制要求的,当拆迁方有尽快施工的需求时,可以提出支付尽快搬迁奖励金,对于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人一定的奖励。但是,这不是必须有的,被拆迁方不能因为没有拆迁奖励金就不拆迁,也不能以此为由进行申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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