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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人过世,继承人需承担责任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规定了不同的方式,家庭承包的林地可以继承,而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其他方式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国有企业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经营权。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和登记规定。

法律分析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之后,土地承包的收益可以由子女进行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则享有充分的、不可侵犯的经营权。,看具体情况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不合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结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对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后可以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则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是不合法的。合法登记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至关重要,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具体情况,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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