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一、房屋质量保修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房屋质量保修金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具体的法条如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工程施工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施工协议包括内容有:
1、建设工程的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标准;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9、竣工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
10.质量保证范围和期限;
11、相互合作条款;
12、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三、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违约责任该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违约责任认定如下:
1、如果不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相关问题,应委托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如果工程质量因承包人的原因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降低工程价格;
3、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者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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