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3、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丢了是否可以补办
1、可以。
2、土地使用证丢失到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土地局)登记挂失,然后拿着给你的材料去登报,再拿着报纸回土地局就可以补办土地证了。
3、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土地使用证(原件);如原件遗失则提供在媒体刊登遗失公告;
(2)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如房屋在银行抵押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4)变更登记申请表(到房屋所在辖区的国土窗口索取);
(5)若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补办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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