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矿山开采所需要的证件:
1、采矿权申请报告及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4、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准文件;
7、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备案证明;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证明;
9、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查认定表;
10、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或探矿权有偿处置证明;
11、资金、技术人员等资质条件证明;
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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