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职工董事有表决权。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并与职工董事和公司工会进一步协商后,再做出决定。而研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事项是属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整事项,董事会应暂缓表决,不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硬性表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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