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
一、发起人对设立股东公司的责任是什么
发起人对设立股东公司的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设立公司前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返还已收股款的责任,对认股人支付的股款,以及返还股款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投资比例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人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行为之总称。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承担哪些后果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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