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能以公休假日接续法定节假日能保证团聚,来阻抗职工“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主张。不能以年休假期能保证团聚,来非议因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而申请探亲假的合理性。单位不能以略微延长公休假日期间方式实现某次团聚达到一夜和半个白天,来主张有关职工在公休假日团聚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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