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这是发起人必须负有的义务之一,发起人也因而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的原始股东。
(2)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一个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工作较为复杂,从发起到成立需要完成许多具体的设立事务,如制定公司章程、确立公司组织机构、召开创立大会等。参加公司筹建的人员可能很多,可能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因此,应注意将发起人与参与公司筹建的工作人员区分开。只有发起人才能实施具有法律意义的设立行为,如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等。
(3)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具名并签字盖章。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公司运作的依据。公司章程应对所有发起人有一定的介绍,并且经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因此是否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是确认发起人的重要标志。
一、保险公司发起人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起人有哪些权利
《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权利未予明确规定,归纳主要有:
第一,有权基于其发起行为从公司获得劳务报酬;
第二,发起人投资的股份可以成为优先股;
第三,有权选择对公司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对以货币以外的方式所作出资必须进行估价且不得高估,而其他认股人或股东则只能以货币方式出资;
第四,有权将其设立公司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申请公司创立大会的审核、通过,并列入公司费用;
第五,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特殊权利,如发起人可以优先认购新股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