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的人已经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任何民事权利,不能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死亡的村民已经不是本村集体成员,不具有该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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