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一、刑事处罚会留案底吗
被处以刑事拘留的行为人不一定就是被法律认定罪犯的行为人,所以不一定会留下案底。只有被法律认定的罪犯,才会留下案底。因为案底是指罪犯的犯罪记录。刑事拘留只是临时的强制性手段,不涉及相关刑事处罚。刑事拘留只是公安机关的执法部门怀疑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临时处理的措施。
刑事拘留后在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后,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确凿,那么就会提出相应的审查逮捕,如果经过检察院的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后,该犯罪嫌疑人就会从法律角度认为构成了犯罪事实,就会留下相应的案底。如果进相关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发现,该犯罪嫌疑人并无相关确凿的犯罪证据,那么就会释放该嫌疑人,并不会留下案底。
要注意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不同。刑事拘留只是一种不具有惩罚性质且能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保证性措施。行政拘留是对具有一般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和教育的行政制裁。刑事拘留一般最长时间是14日,如果嫌疑人的犯罪情况比较严重,就会延长至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限期为15日。
二、刑事处罚分为哪几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事处罚可分为两类,分别是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要是对犯罪分子一定期限人身自由权利或者生命权的剥夺,一次犯罪中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另外驱逐出境属于特殊的附加刑,仅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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