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贪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因此,首先,您弟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您弟弟主观上是想将国家的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最后,虽然您弟弟贪污的数额未达到立案的标准,但是由于其贪污的是募捐款项,也应构成贪污罪。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