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作为股东不会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未实缴需要对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是一种基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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