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报债权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人一般是具有表决权的。但是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一、共益债务与普通破产债权的区别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是什么
以下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1、检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员;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业务;
6、通过重组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9、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10、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未实缴股权可以分到财产吗
1、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出资不足的股东在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2、关于未足额出资股东是否具有分配请求权的问题。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决议分红并确定了分红方案后,股东即享有请求公司按分配方案给付红利的权利,出资瑕疵股东也不例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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