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是有偿取得的,一般应作为无形资产入帐,为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也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2、若该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则一般不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企业缴纳的契税,可作为当期费用入账。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4、对于企业承受房屋所有权所缴纳的契税,不管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按规定都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一、国外债务重组是怎样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根据《原准则》,其会计处理为,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而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照《原准则》的规定,只有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才对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办法》则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二、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不是无形资产
土地属于无形资产。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并且,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是有时间限制的。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因此,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另外,在原来有过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将土地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的情况,但这种做法早已经被废止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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