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刑法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刑罚:
1、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犯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核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1、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1)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2、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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