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范围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通常所说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冻结期间都应按“公款”对待,不得擅自挪用。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一、挪用公款后归还,还需承担责任吗

对于挪用公款后归还的行为,都会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大小不一致:

1、将挪用的公款适用于自身非法的行为,以及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而且将其用于营利活动的,承担刑事责任;

2、而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如果三个月内没有还,则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三个月内还上了,则应承担行政责任。

一、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包括: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2、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