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户口迁移流程如下:
1、首先向户口迁移办理处提出自己的书面申请;
2、然后要通过户口迁移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
3、若是符合迁移条件,就可以上报给上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过后再出具准予迁入证明;
4、凭借自己的准予迁入证明回到原来的户口所在地下户,再由迁出地的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
5、最后由准予迁入证明以及迁出地派出所通过的户口迁移证,到迁移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进行上户即可。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