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改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严格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要认真行使法定职权,严格遵守表决事项和表决程序的有关规定,科学民主决策,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要对全体股东负责,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把好决策关,加强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监督和约束。监事会要认真发挥好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经理层要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定,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
改制初期,受传统的管理体制影响,企业法人治理团队、治理结构之间的分工、议事决策程序等并不完善,权利责任划分并不明确,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都需要不断调整完善。当前要充分利用学习贯彻公司法的有利时机,按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调整充实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内容。
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会集体决策,避免了以往存在的董事长权利过于集中的弊端,对优化当前改制企业普遍存在的董事会与经营管理人员高度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公司法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细化了监事会的罢免建议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权、提案权、质询权和建议权、调查权、诉讼权等,完善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办法和程序,要求改制企业尽快完善监事会组织制度和监督程序,确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和劳动者的权益,做到依法经营。
新公司法增加了对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法律救助规定;允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取红利为公司探索建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制度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法人治理创新要结合这些修订内容,不断探索实践,通过多方共同努力,真正建立起科学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是保障改制企业长远发展的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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