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4、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赔偿方案;
5、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公司上市需要的条件是
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
4、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
(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
(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的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所以重点是要严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上市的流程是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2、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3、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4、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综上所述,公司想要上市,不仅对财务有严格的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也不能有任何违法行为,比如最近三年内公司因为违法经营被追究过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是不会同意公司的上市申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