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或事故、上下班途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公共交通工具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法律判定准则
劳动法中,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关系的判定主要依据以下准则进行。首先,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是否存在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否以报酬为目的从事工作。再次,是否存在劳动者的劳动行为受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和监督。此外,还需考虑劳动者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并对其所从事的工作负责。综合以上准则,可以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职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在劳动法中,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需要考虑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承担经营风险以及工作责任等因素。综合考虑这些准则,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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