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质物的适用性与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质押财产应适当降低质押率。2、质物、质押权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质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及质押权利的经济性贬值或增值三方面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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