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所在地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办理需要申报材料的材料如下: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2、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粘贴一寸白底彩照);3、医保确认书一份。办理流程:申办人提交所需资料后,经办人员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业务受理时间为每月1—24日,当月申报的业务次月起生效,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一次性缴足一个社保年度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应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医保卡》办理办法: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该内容由 杨海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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