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股东可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或30天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代表公司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持有连续180天以上公司1%以上股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股东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们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诉讼。但需要注意,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提起代表诉讼,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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