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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